傳統(tǒng)的貿易活動環(huán)節(jié)眾多,業(yè)務運作過程十分復雜,效率低、周期長,越來越不適應當今商業(yè)貿易快速發(fā)展的需要。電子商務通過互聯(lián)網將交易涉及的各方連成一體,把其中部分或全部業(yè)務處理過程轉移到網上,大大節(jié)省了交易過程的時間和費用,是未來商業(yè)貿易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電子商務仍然存在諸多弊端
網絡交易具有不可實地目測商品、不能當面驗貨等諸多不利因素,因而就出現了諸如刻錄機變成普通光驅、承諾積分換贈品卻不兌現,甚至還有冒充網絡銀行網站騙取賬號與密碼等諸多行騙勾當,這直接導致了不少網民害怕、拒絕網絡交易。
一些不法分子在知名網絡平臺,向不特定群體隨意散布虛假商品信息或直接制作虛假購物網站等,誘惑貪圖便宜的網友上當。詐騙涉及的商品小到化妝品、服裝等,大到手機、電腦、汽車等,交易一律采取先付款后發(fā)貨的方式。
“我們希望電子商務立法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痹诮毡本┐髮W法學院舉行的電子商務立法框架和疑難問題研討會上,阿里巴巴集團合伙人、法務副總裁俞思瑛說,從企業(yè)的實踐來講,網絡交易面臨的問題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線上線下都有的假貨問題;二是互聯(lián)網時代獨有的網絡安全問題,即個人信息安全問題。
京東商城法務部高級總監(jiān)林卓表示,在國外的相關立法和司法判例中,網絡侵權行為主要是指互聯(lián)網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兩種形式。在多數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參與信息交流,不提供信息的接收方式,僅僅是提供接入、緩存、信息存儲、搜索、鏈接等基礎服務。因此在雙方當事人的交易中處于一種消極中立第三方的地位。在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承擔的責任主要是間接責任。
明確界定電子商務平臺概念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說,“一些專家學者認為‘電子交易平臺’的說法不是很專業(yè),更科學的提法應當是電子服務中介商。之所以把平臺定義為一個中介者的角色,原則上就是要設置一個免責機制。即只要平臺沒有參與交易,基本上是不承擔責任的!
林卓指出,在國外,主要使用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概念!拔覈2013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使用了網絡交易平臺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概念,但沒有明確的定義。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對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了界定,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guī)則、交易撮合、信息發(fā)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tǒng)。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電子商務侵害知識產權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使用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提法,是指為電子商務提供交易平臺,為交易信息的公開傳播提供網絡終端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绷肿空f。
電子商務平臺應當權責統(tǒng)一
“從我國的立法來看,目前平臺的主要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廣告發(fā)布者責任以及第三方責任!绷肿空f,平臺提供者應承擔網絡用戶和網絡賣家用戶安全交易等合同責任。如果平臺上發(fā)布的廣告屬于虛假廣告,廣告發(fā)布者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用戶和網絡賣家之間交易之外的第三方平臺,對用戶承擔過錯責任。即僅在違反對用戶合理的注意義務之時才承擔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孟兆平認為,近年來政府在促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同時,開始加強一種“由平臺承擔更多監(jiān)管責任”的理念,這里的“監(jiān)管”要打一個引號。我們需要思考三個問題:第一,成本問題。讓平臺企業(yè)去承擔監(jiān)管在該平臺上活動的所有的人和事件,即監(jiān)管所有主體、客體和行為,合不合適,平臺能不能負擔這樣的成本。第二,能力問題。很多小的平臺有沒有能力監(jiān)控。第三,風險問題。如果管錯了怎么辦,平臺能否準確判斷一個行為的對與錯。
“在網絡上銷售的物品,如果存在侵權、假冒偽劣造成損害,那么責任分配機制應當怎樣設定?避風港規(guī)則是否可以運用到電商平臺的責任認定機制上?”薛軍說,“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也就是說,你在網絡上發(fā)現有侵權產品,那么可以通知平臺并要求它下架,或者查封關閉店鋪等等。平臺如果積極履行這方面義務,原則上是可以免責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平臺就無條件免責。當平臺以某種方式參與交易,如網站參與了對這個產品的推薦,通過競價排名等方法向廣告推薦者角色轉化之后,平臺如果出現侵權產品、假冒偽劣產品,那平臺的責任就要加重!
林卓指出,從其他國家的立法來看,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第三方責任的立法中,均存在一個顯而易見的共性特點,即立法主旨以保護網絡產業(yè)為主,對網絡平臺賠償責任予以適當限定。因為網絡用戶非常多,網絡接入和傳輸的海量數據信息要求網絡平臺及時發(fā)現、制止侵權和違法行為,在技術上和經濟上都是不可行的。目前美歐日韓等立法都沒有要求平臺承擔一般性的審查義務,而是要求履行一個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過錯的有限責任。
薛軍認為,“一刀切”的責任劃分模式不可取,應該根據網絡交易中介者在其中參與的程度和身份來界定責任。不能一概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應當是權責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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