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商務部起草的《無店鋪零售業(yè)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開征民意。意見稿規(guī)定,無店鋪經營者違反相關規(guī)定、不正當競爭,情節(jié)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所稱無店鋪零售,指不通過店鋪,由廠家或商家直接將商品遞送給消費者的零售業(yè)態(tài)。包括電視購物、郵購、網(wǎng)上商店、電話購物和自動售貨亭(自動販賣機)等。
網(wǎng)店不得出售違禁商品
意見稿明確,無店鋪零售經營者通過相關服務者從事銷售活動,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證、授權經營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照等信息。經營者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證、聯(lián)系電話、經營場所(住所)。
相關服務者應當對無店鋪零售經營者提供的信息資料進行核驗,并留存復印件備案、備查。
無店鋪零售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過無店鋪零售方式進行交易。
意見稿規(guī)定,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關服務者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無店鋪零售經營者進行銷售活動前,應當依法履行對消費者告知義務,并以顯著方式披露經營者基本情況、商品或服務信息、交付及退換貨方式、依法取得的商品許可或授權經銷信息等。
未經允許禁向消費者推送信息
處罰
意見稿規(guī)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將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行政處罰結果進行匯總,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制度,并實現(xiàn)信息共享。
無店鋪零售經營者違反規(guī)定,商務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務部門可會同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向社會發(fā)布違規(guī)經營者信息。處理結果列入無店鋪零售業(yè)不良信用記錄。
相關服務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由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列入無店鋪零售業(yè)不良信用記錄。
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的經營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廣告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由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對無店鋪零售行為實施監(jiān)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明確,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開展宣傳推廣活動。嚴禁夸大宣傳弄虛作假,欺騙誤導消費者。
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不得通過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信函等渠道,向其發(fā)送推銷信息。
無店鋪零售經營者或相關服務者開展促銷活動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示相關信息。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guī)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與促銷相關的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例外商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銷商品質量。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相關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理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上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意見稿是在以前法律基礎上,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的進一步保護。無店鋪經營者推送商品信息,包括現(xiàn)在的手機推送、微信等社交媒體的推送是每年消費者投訴的重點領域之一。意見稿明確禁止該行為,有利于消費者權利的保障。
邱寶昌認為,意見稿明確對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的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對網(wǎng)店經營者、電視購物經營者等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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